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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云南新闻网四月三日电 (记者 甘娜)云南省公安厅今天对外发布,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云南省公安机关将从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等八个方面五十七个事项郑重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的服务承诺。
一、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方面
属于云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延期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省公安厅处理信访事项方面
(一)云南省公安厅对属于本厅及本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的信访事项,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云南省公安厅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云南省公安厅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云南省公安厅对本厅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云南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五)云南省公安厅对属于本厅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复核完毕,并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六)云南省公安厅对信访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网上信访事项,自接到网上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回复信访人。
(七)云南省公安厅控告申诉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由本厅管辖的信访事项的接访、处理、转办、交办、督办及答复工作。
三、出入境管理方面
(一)港澳商务,就地申请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自助申请,立等可取
从今年7月1日起,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昆明市居民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游签注的,申请人只需把本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输入设在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的自助受理触摸屏,再根据电脑提示选择自己所需的签注类别。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1小时内立等可取。
(三)五日发证,免费服务
公民在申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时,具备条件的,可免费加急办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发证。
(四)特快专递,直接送达
借助邮政网络资源,开通出入境证件特快专递服务。根据申请人自愿选择,由速递公司直接将证件送达申请人手中。证照寄送路途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证照签发时限内;证照在寄送过程中遗失的,由速递公司承担责任。
(五)短讯提醒,免费告知
开通移动、联通 “短讯提醒”。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自由选择该项服务的,将在证件制作完毕的第一时间收到短讯告知。具体操作方式为:查询人发送1#加业务条码或2#加身份证号到15969499815,可定制业务办理信息。一旦证照制作完毕,系统将会发送短消息至查询定制人;查询人发送3#加业务条码或4#加身份证号到15969499815,系统立即将当前业务办理状态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查询人。查询人接收短信不收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供免费服务。基于不同的领证方式,申请人具体领证时间还要在证件制作完毕后预留证件寄送所需时间。证照寄送路途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证照签发时限内。
(六)护照补发,无需登报声
公民护照遗失、损毁或被盗申请补发的,取消登报申明作废及受理补发申请3个月后制发证件的规定,可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证。
四、网上报警求助方面
“云平”、“云安”虚拟警察及报警岗亭(云南省安厅信息网络安全报警服务网站www.yn.cyberpolice.cn)受理网民报警,根据报警情况一般在30分钟内进行首次回复。无法直接解决的,提供主管部门的电话、网站等信息指导网民进行求助。一般情况下,报警人可在24小时后登录报警网站,查询民警的二次回复即处理情况;如果是情况复杂的报警,民警将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告知报警人处理情况,并告知报警人以何种方式配合警方调查。
五、治安管理方面
(一)治安部门窗口单位工作要求
1、公开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民警(含协警人员)警容严整,接待办事群众时必须首先起立并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主动热情;
3、坚持及时、准确办事原则。
(二)办理户口的要求
办理户口,是指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或者州、县、市政府便民中心户政窗口民警为公民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户籍登记的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户口的要求:
1、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属派出所审批的,收到材料后应当当场办理户籍手续;
2、对申报材料齐全,还需经调查核实、须由派出所上报审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公民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接到上级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为公民完成户籍手续;
3、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办事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材料内容、名称交办事人;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当场告知办事人不能办理的原因。
注:常住人口登记要求,将由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公示牌在派出所公示。
(三)暂住人口登记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注:除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外)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2、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3、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按规定在“旅店业信息系统”(没有建立旅店业信息系统前端的在《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进行旅客登记,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定期查验登记情况;
4、除旅店业外,暂住人口登记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办理《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边防)派出所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的行政执法活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要求是: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居民身份证》6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30个工作日;《临时居民身份证》3天内)颁发;
2、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应当编制“公民身份号码”;除特殊情况外,办理注销死亡公民户口时,应当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新证时,应当同时收回旧证;
4、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场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云南省公民身份认证中心异地服务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受理范围
1、省内除昆明市和外省的公民外,其他州县市的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昆明市和外省的公民应当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2、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人才市场)托管的,或属于集体户口的,不受理;
3、申请人本人不来申请的,不受理;
4、公民申请办证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第一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本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申领;
(2)遗失《居民身份证》(含一代证和二代证)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本人的户口本或附本人照片的户口证明申领;
(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本人的户口本或附本人照片的户口证明申领;
(4)户籍信息变更后需要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本人的户口本或附本人照片的户口证明申领;
(5)公民提供的申领材料,必须能够证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附照片的户口证明应当由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派出所应当在照片上压盖清晰可辨的“户口专用章”;
(6)65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和孕妇出示相关证件或证明后,本人不需排队,可以直接到窗口办理。
六、交通管理方面
(一)在公安车辆管理所、交警大队设立值日警官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承担首问负责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时,及时告知公众限制、禁止通行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办情况,及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案件侦破工作,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发放联系卡;
2、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查询事故侦办情况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向申请人通报事故侦办进展情况;
3、向申请人通报案件侦办进展情况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申请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的,通过电话告知。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 个工作日。
(五)通过媒体或者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证厅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机动车愈期未参加检验等信息。机动车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在检验周期满后2个月内向社会公示。
(六)汽车类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择,通过计算机公开选号,可以在 5个号码中任选1个。
(七)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八)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打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时间等提示。
(十)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一)在昆明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宣布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程序等有异议的,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七、边防管理方面
(一)执勤现场、边防派出所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执勤现场设立咨询台,主动向旅客提供边检政策、信息咨询,耐心解答旅客的提问,积极为旅客排忧解难。及时了解邻国有关政治、经济等信息,向旅客提供邻国的法律规定、社会状况等有关信息服务,公布求助电话。
(三)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从驻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出入境旅客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对我国公民在邻国边境地区受到不法侵害,报警或求助的,边防部门立即依照职能与境外相关部门进行交涉,敦促对方遵守有关协议,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职责外的问题,通报当地外事部门解决。
(五)各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工作站实行24小时口岸备勤制度,对口岸闭关后,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重大边贸往来及特殊货物做到随到随检;对航行于澜沧江—湄公河上的船舶出入境时,做到随到随检。
(六)对来我省重大投资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我省外聘的高级顾问在我省口岸出入境时,给予礼遇;对来我省重大投资的外籍管理人员及其随行成员,可享受从专门通道入出境的礼遇;对老、弱、病、残、幼等旅客提供优先检查服务。
(七)对诚信可靠的有关部门以及经常往来边境管理区未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司企业人员及其车辆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免检。
(八)对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进出边境管理区检查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或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随意滞留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检查完毕,未发现旅客、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或载运违禁物品的,要立即使物品恢复原状,对在检查中损坏的物品要按价赔偿。
(九)在进出边境管理区检查中,因检查致使旅客延误乘车的,由公安检查站负责联系其它车辆。
(十)边防派出所设立警务服务室(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推行全天候办证及上门办证服务。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一)边防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及时接处警。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
八、消防管理方面
(一)建立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总队在互联网开设云南消防网(网址:www.yn119.cn),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消防信息和技术资讯,定期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公布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消防行政许可结果。提供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人员资格的查询,接受消防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消防机构内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接待,并设置专门的咨询服务电话。
(三)设立群众接访室。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群众来访接待室,集中接待群众来访。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专门安排一名领导接待来访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及诉求。
(四)实行警务公开。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云南消防网及各个便民服务窗口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作出全面公开和具体的办理承诺。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并接受监督。群众到公安消防机构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由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认真解答、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予以办结。
(五)实行消防事项限时办结制:
1、对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采取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自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10日内完成,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20日内完成,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30日内完成;对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7日内下达验收意见书;
4、对火灾事故,自火灾原因查明之日起7日内下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损失核定书》。当事人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损失核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核定;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自接到重新认定、核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并送达《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或者《火灾损失重新核定书》;
5、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六)定期开放消防(队)站。每月至少向社会开放2次消防(队)站,在五一、十一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增加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为广大群众提供消防宣传服务。
(七)严格控制消防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重改轻罚”的原则,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依法不予处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在受案后,下达《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不予处罚。
(八)快速处警。对接到的火灾报警,从下达出动命令起,1分钟内出动警力,尽快赶赴火灾现场,及时救助遇险群众,处置火灾事故。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后,向受灾单位(个人)、村委会、居委会的代表发送“灭火救援服务评议回执表”,征求群众对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纪律作风的评价及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九)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积极指导帮助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解决消防安全实际问题。主动走访企业,听取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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