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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中新网云南 编辑:洪沂 2024年04月24日 15:47

  中新网云南新闻4月24日电 (记者 胡远航)新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介绍,云南省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施行27年来,对促进云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

  《条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界定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还对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青少年、依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条例》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等层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范;并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建设。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应急管理建设体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信息化建设综合规划,建立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给予红十字会支持、资助;还明确了发改、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结合云南特殊省情实际,聚焦“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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